2000年7月19日下午13时许,为违章建房从事施工的牛某(建筑队打工,44岁)碰到距违章建筑0.2m的10kV气象局的专用线,当即触电死亡。同年9月,牛某的亲属以违章建房、违法施工、对电力设施疏于管理和违章架设电力线路为由,将违章建房房主、违章施工的建筑队、气象局和电业局告上法庭,并主张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4208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该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经过法庭调查、举证和辩论后法院认为:
1、被告违章建房房主在既未经输电线路产权人气象局同意,也未经电力管理部门的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电力设施防护区内建房,严重违反了《电力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其过错是导致牛某触电死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房主应对牛某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2、被告负责施工的建筑队,在明知违章建筑上方有高压电的情况下,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安排牛某到房顶工作,对牛某触电死亡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3、被告气象局是牛某触电死亡的输电线路产权人,对该输电线路有维护、管理的义务。气象局对违章建房没有及时的发现和制止,采取放任的态度从而导致了牛某的触电死亡,因此,应负对资产管理不善的过错责任;
4、死者牛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人,在高压电附近作业,应该认识其危害并采取防范措施,由于死者疏忽大意的过失造成触电死亡,死者牛某也有过错;
5、被告供电局不是事故线路的产权所有人,因而供电局不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00年10月19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131条、119条和《供电营业规则》第51的规定对本案作出如下判决(略):
1、原告应获得各种赔偿及补助费等共计114526.80元;
2、以上赔偿由被告违章建房房主承担63626元,被告建筑队承担25450.40元,被告气象局承担25450.40元;
3、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违章建房房主承担2419元,被告建筑队承担1028元,被告气象局承担1028元。
4、被告供电局不是事故线路的产权所有人,因而供电局不应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作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法施工、违章建筑、野蛮施工,造成触电事故案例非常典型。近些年,由于利益的驱使和法律意识的不健全,很多人蛮横的挤占电力设施保护区,虽经制止却收效甚微,给电力运行安全带来很大隐患,也使得触电事故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必然。触电事故发生后,这些野蛮的挤占者又反过头来起诉电力管理部门疏于管理,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这是法学界的共识,违章建筑人非法挤占电力设施保护区,违反了《电力法》第五十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法院判决违章建筑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