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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扰县供电企业的人身触电赔偿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1-21 11:47:09  发布人:wzdlh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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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80年代前,人们的生活水平低,子女多,生活质量不高,法律知识贫乏,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较易处理。进入90年代,群众生活水平高,独生子女多,对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承受能力却愈来愈弱。随着人们法律知识的增多,法律意识的增强,对人身触电伤亡事故的索赔也随之增加。1996年,北京一8岁男童触电,双臂截肢,获赔140万
元,震动全国;1988年,黑龙江一6岁女童触电,双臂截肢,10年后提起诉讼,获赔167万元,创民法实施以来赔偿之最。各种新闻媒体的宣传,更加激起了触电伤害者的欲望,巨额赔偿猛增。前几年,触电伤害巨额赔偿案各省平均每年发生15起,全国电力系统每年支出2至3亿元。我省人身触电赔偿最高达58万元,省农电系统人身触电最高赔偿为14万元。

2001年元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使人身触电巨额赔偿遭遇红灯。

然而,县局处理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时,却遇到一些难以应付的问题。

一、过激行为。4月21日,安塞县一女孩在县城附近触低压线(非县局资产)死亡,当日陈尸电力局,经派出所协助搬出。后因电力局拒绝赔偿,又陈尸县电力局,经多方做工作,尸体搬走,官司至今未结。6月12日晚,岐山县麦禾营乡因暴风雨低压线倒杆,造成母女二人触电死亡,6月13日天不亮便陈尸县电力局。按法律规定,属不可抗力,电力局也不是资产所有者,不承担民事责任,但经县政府调解,还是赔偿6万元。6月24日晚,周至县一妇女在县城触低压线而死,25日中午陈尸县电力局。县委、县政府领导亲自出面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赔偿,对方坚决不接受,经过长时间的艰苦谈判,以赔偿8万元达成协议。触电伤害者的过激行为,其目的是迫使县电力局作出赔偿。但在触电伤害事故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有的应赔偿,而对方要求过高;有的不应赔偿,对方却不依不饶。县电力局领导在这种情况下左右为难,答应其要求,向上级和职工无法交待;不答应,便闹得鸡犬不宁,生产经营工作难以正常进行。

二、软磨硬缠。6月30日,眉县横渠一男孩,在本村自架的农灌低压线拉线上触电死亡,县电力局不应承担责任。但死者之父等长期坐卧县电力局,使县电力局无法正常工作,后经县乡政府调解,县电力局付出4万元,并签有一次了断协议。可是,其父拿了钱撤离,其母又用同样方法向县电力局示威,并用抱领导的腿和绝食来威胁。8月21日,洋县贯溪乡一村民,在串户线触电死亡,本与县电力局无关,也是纠集一伙亲属大闹电力局,后经县乡政府做工作才得以解决。

三、地方政府保社会稳定,法院同情受伤害者。处理人身触电事故,没有地方政府协助,难以解决,而当地政府总体上讲为保社会稳定,息事宁人,一般想用赔偿来了结。结果地方政府提出赔偿或补偿办法,县电力局为难也得执行。人身触电伤害事故,一旦提起诉讼,就必须经法院判决,而法院一般都同情受伤害者。民法归责主要有三种:按过错归责,按资产归责和无过错责任,主要是前二种。一些法官在电力局既无过错又不是资产所有者时,就判县电力局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或者让县电力局出钱进行调解。

当然,有以上三种情况,不是说我们就无所作为。在2001年发生的20多起人身触电伤害事故中,有多数都因为有关县局依法维护了本企业的正当权益,做到了不赔偿或者少赔偿。

据不完全统计,在陕西省农电系统2001年农村人身触电伤亡事故中,问题突出的,采取过激行为的占六分之一,县局赔偿总数约50万元。农村人身触电伤害事故,严重地困扰着县局,工作受影响,经济受损失,同时也造成社会不安定。因此,防止农村人身触电应是我们安全管理的重点工作之一。当前,最好的办法是加强供电所的工作,落实工作人员的责任。陕西省农电管理局4月份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农村用电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针对性强,要求具体,措施得力,只要认真落实,就可以防止或减少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当前,首要的是各县电力局要引起重视,认真落实。加强农村用电安全管理,安监部门责无旁贷,但这也是一个全方位的工作,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安监部门一定积极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制定措施,加大宣传力度,并为县局出主意,想办法,防止发生人身触电事故,妥善处理人身触电伤害索赔问题,维护企业的正当权益。在处理赔偿事件中,省农电局的法律部门应该全力介入,还应多方争取地方政府主持公正和法院的客观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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