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電 僅供電企業原因,導致突然停電沒有提前告知居民、或者供電質量達不到要求造成居民電器受損的,供電企業將對受損電器進行維修或賠償,賠償金額不設上限。
這是昨晚10時許,記者以普通市民身份諮詢市供電總公司客戶服務中心時得到的信息,該中心工作人員透露,目前沈陽市居民用電欠費導致中止供電的違約金加收標准,已經為每日加收拖欠總額的1?,『違約金總額不足一元部分,按一元收取。』
昨晚7時許,沈陽市供電總公司生產技術部主任陳紹英對剛剛公布的國家《居民供用電合同》(征求意見稿)進行了解析,他強調市供電總公司會完全遵照國家的相關規定執行。而《居民供用電合同》中的部分規定已經在XX市實行。
何種情況需繳違約金?
針對市民普遍關注的『欠費違約金』問題,該公司客戶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說,目前市居民在收到兩次催繳單,且看到催繳單上『限在×月×日×時前繳費,逾期不繳費將中止供電』的字樣後,仍然不進行繳費,纔會在規定日期後被『停電』。而要求恢復供電時,供電公司會從逾期不繳納電費之日起每日加收拖欠總額1?的違約金。
她舉例說,一位居民拖欠了100元電費,自逾期之日起拖欠了113天,那麼他理論上需要繳納的違約金就是0.1元×113天=11.3元,但是按照『不足一元按照一元收取』的規定,該居民實際繳納的違約金為12元。
日加1?不會造成『天價』違約金
『違約金只是象征性的懲戒,每戶居民電費總額一般都比較小,欠100元電費就算欠1年也纔交三十幾元的違約金,不可能出現天價的情況。』客戶服務中心工作人員說。
而對於常年外出無法及時接到供電公司催繳單的居民,這位工作人員則建議他們到供電的各營業廳辦理『語音催繳提醒』,只要給供電公司留下任意一個手機或固定電話號碼,每月的固定時段,居民都能夠接到供電公司提醒繳費的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