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和规范农村居民供用电合同管理。明确公司和农村居民客户在电力供应与使用
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供电有限公司管理的供电营业区域内所有的乡(镇)供电所。
第三条 本办法依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供电营业规则》等规定。
第二章 合同管理
第四条 供电所应与农村居民客户签定供用电合同(协议),明确供用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明确资产分界,计量方式和电费结算方式等。
第五条 供用电合同由公司负责起草,分管副经理审核,公司经理批准,并加盖县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六条 供用电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供电方式及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
2、产权划分,及维护管理责任;
3、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
4、电能计量方式(含装设地点、计量方式、抄表日期和表计校验);
5、电价与电费结算方式;
6、通信联络方式;
7、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8、合同的有效期限;
9、争议的解决方式;
10、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
11、双方共同认为应当约定的其它条款。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书面形式为标准格式。
第八条、农村居民供用电合同由所在供电所组织签定。
第九条、供用电合同一式二份,供电所一份、农村居民客户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