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 页加入收藏电力资讯在线咨询  
万众电力网
电力黄页 | 用电须知 | 企业风采 | 万众百科 | 文库宝典 | 文书写作 | 营销管理 | 安全管理 | 生产管理 | 人才自荐 | 人才招聘 | 新品快递
电力软件 | 求购信息 | 供应信息 | 常用材料 | 电源产品 | 电力金具 | 安全防护 | 检测设备 | 检修设备 | 仪器仪表 | 开关设备 | 继电设备
配电设备 | 电线电缆 | 变电设备 | 发电设备 | 企业管理 | 案例专栏 | 种植技术 | 养殖技术 | 维权咨询 | 风云人物 | 用电咨询 | 电力预案
您当前的位置:万众电力网 -> 万众顾问 -> 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发布时间:2008-2-14 14:55:04  发布人:wzdlhya

字体:减小 增大 | 打印 | 收藏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
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 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 [返回上一页] [打印] [收藏]
上一篇文章:电力法 第十章 附则
∷相关文章评论∷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用户名
分 值 100分 85分 70分 55分 40分 25分 10分 0分
说 明
  (注“”为必填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文章
国家电网公司“百问百查”活动优..
国家电网公司“百问百查”活动安..
“百问百查”问与答(安全生产部..
“百问百查”问与答(优质服务部..
刘振亚总经理在国家电网公司开展..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
2007年“百问百查”活动培训计划..
供电用电合同
“百问百查” 活动优质服务工作责..
[图文] “百问百查”:常德局八百..
相关文章
关于本站 - 网站帮助 - 广告合作 - 版权声明 - 友情连接 - 网站地图 - 合作演示站 - 证照查询
Copyright © 2005-2008 万众电力 All Rights Reserved.
湘ICP备060094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