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海省供用电条例》日前正式出台 |
| 作者:本站 来源:转载 发布时间:2007-7-30 15:29:13 发布人:wzd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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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青海省供用电条例》经青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的颁布,填补了青海省地方电力法规的空白,对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供电安全运行和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青海电力工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建设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青海省的电力工业在全省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 “十五”期间,电力生产占全省工业增加值的8.2%,保证了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十一五”期间,青海电力工业将进入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但是,一些影响和制约我省电力建设、生产和供应的问题也日益突出。电力设施屡遭盗窃和破坏,近年来发生盗窃和破坏电力设施案件700余起,造成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导致供电设施损坏、停电、火灾、人身损害等事故频发,严重危及电网安全运行;盗窃电能违法行为日趋猖獗,使国家和用户遭受较大经济损失,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电力建设征地、拆迁、砍伐通道困难大,工程项目受阻现象时有发生,制约了青海电网建设速度;电费拖欠状况没有根本好转,扰乱了电力市场正常秩序,影响了电力企业的再生产。青海电力工业发展中的问题和矛盾,迫切呼唤法律的规范,电力安全需要法律的保障,《条例》的出台顺应了青海电力发展的新形势,必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电力需求,进一步推动电力支柱产业的发展。 据悉,《青海省供用电条例》共有七章六十八条,分别就立法宗旨、供用电设施建设与保护、电力供应、电力使用、供用电合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法律规范。 《条例》在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基础上,紧密结合本省实际,具有一定的地方特点。 特点之一,《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补充和细化,结合本省供用电中的实际问题,对一些所要规范的事项,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关于禁止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批准或擅自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种植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从事爆破、燃放烟花爆竹、悬置气球、放风筝、钓鱼和持不符合安全要求可能造成事故的物品进行活动或者作业,不得从事导致供电设施对地距离减少的填埋、铺垫等规定,以及供电设施产权、责任分界点,一、二级负荷用户必须采取非电性质保安措施并配置备用电源和保安电源等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特点之二,《条例》针对本省拖欠电费等扰乱电力市场的行为,坚持预防为主、遏制源头的原则,规定供电企业可以根据用户的信用状况及履约能力,分别采取购电制、预交电费、分期结算等电费结算方式,向用户计收电费。规范电费收费方式将有利于遏制拖欠电费行为的滋生蔓延。 特点之三,《条例》针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尚未规定的电力体制改革后出现的发电企业直供电、自备电厂供电等一些新问题进行了规范。 特点之四,《条例》将行政规章执行多年并被证明是有效可行的有关窃电量推定的规定上升为地方法规,提高了其法律效力。《条例》规定,对窃电时间确实不能确定的,窃电天数至少按180日计算,最多不超过240日计算,生产经营用户每日窃电时间按照12小时计算,其他用户每日窃电时间按照6小时计算,并对窃电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 特点之五,坚持供用电双方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条例》既规定了电力用户依法用电的责任,又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的条件、程序,以及保障用户合理用电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供用电秩序管理,以及司法机关裁判矛盾纠葛,制裁涉电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依据。 《条例》的颁布是青海省电力公司积极推动地方电力立法的重大成果,也是贯彻国家电网公司的大政方针,把公司发展融入和谐青海建设大局中的具体体现,公司将在《条例》颁布后,认真开展宣传贯彻工作,促进《条例》的施行,为保障青海电力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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